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据自己的判决放弃或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
宗教自由即指一个人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
宗教自由包含了一个人不受任何不可动摇的宗教教条的束缚和影响选择自己的人生目标的自由。
宗教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
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