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内容如下:

1、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2、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企业可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可在当年10月份预缴时扣除;

3、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4、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定义:指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时,其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适用对象:适用于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境内(含境外注册、境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

3、扣除比例:一般情况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至200%,即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相应比例的费用;

4、费用范围:包括人员工资、直接材料、试制费、设计费、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等直接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费用;

5、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自2021年起,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得到显著优化,包括提高扣除比例至100%,改革半年度预缴扣除方式,允许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额外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及对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实施150%的税前摊销,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