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问题了解政府采购中的“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总会在招标公告中看到有这么一条:要求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那么,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其控股人如果有其他企业还能参与投标吗?通过下面这6个问题来了解一下。

1.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

答:“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怎么认定供应商有行贿等重大违法记录?

事业单位某领导受贿被判刑,判决书上写到(受贿事实之一):该领导交代,A公司的员工小李为了业务上的方便,曾先后给他2万元。这种情况,是A公司的刑事责任,还是小王的刑事责任?A公司还能投标吗?

答:2019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三个规范性文件均予以废止,自此,检察机关不再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质条件中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系指,该供应商或相关人员未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行贿犯罪罪名成立而需承担刑事责任。即便在关于其他主体的受贿犯罪罪名成立的判决中有列举该供应商或相关人员的行贿行为,也不等同于该供应商或相关人员即构成行贿犯罪,更无法据此认定该供应商或相关人员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将法院的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如有查询需要可以自行查询,无需供应商提供。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企业被列入黑名单,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企业能参加投标吗?

答:可以。企业违法被列入黑名单,并不会影响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企业,因此其他企业可以投标。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供应商有民事诉讼,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吗?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一投标供应商有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据此取消其投标资格?

答:不可以取消。有民事诉讼并不意味着供应商有重大违法记录,即使是诉讼败诉,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意味着应将该供应商的投标判定为无效,只有当该供应商在败诉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进而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时,才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不同地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不同,按哪个执行?

江苏某公司在北京被罚款 2万元,江苏 2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北京是3万元以上。这种情形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吗?按哪里标准执行?

答:应以作出处罚的地方或部门标准为准。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借鉴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应当举行听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供应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禁止其参与采购活动吗?

答:仅仅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对供应商实施禁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是否需要禁止供应商参加,需要根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内容作出。

法律依据:

2019年1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答复意见书称:《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く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不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