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赴美生子的态度是“不鼓励、不反对”?
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 这个规定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公民的原则主旨上也没有反对外国人在美国生育。
美国政府所谓的担忧最多也就是这些外国人在美国生育不要去占用美国现有的社会资源,而一切都是自费的情况下,也没有占美国政府的便宜,所以并没有触犯美国法律。所以美国的态度是“不鼓励,不反对”。
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 这个规定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公民的原则主旨上也没有反对外国人在美国生育。
美国政府所谓的担忧最多也就是这些外国人在美国生育不要去占用美国现有的社会资源,而一切都是自费的情况下,也没有占美国政府的便宜,所以并没有触犯美国法律。所以美国的态度是“不鼓励,不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