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学者法律教学论文
自由是一种天性,是与生俱来的,就像人生来就应该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人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或不去做任何事情,这就是自由。[1]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邦和国家的出现,这种天赋自由就开始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情况,究竟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又享有何种自由,自由有什么作用,两个时期自由状况又有什么样的区别和联系?在此,笔者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论述。
一 . 自由和臣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
“自由”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有三种意思: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②哲学上把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自觉地运用到实践中去,叫做自由;③不受拘束、不受限制。[2] 在文章中,我们截取的是它的第一种意思。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这样定义自由的字面意思:“自由”一词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3] 这个解释比较接近《现代汉语词典》中的第三种。但霍布斯同时强调这里的自由在于事物的运动,在他看来,没有运动的事物就不会受到阻碍,这样也就无所谓自由或不自由。[4] 所以自由是相对于人来说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他还举了一个非常形象的例子:当我们说一条道路是自由的这句话时,指的并不是这条道路本身的自由,而只是指在这条道路上行走的人不受阻碍。[5] 在此基础上,霍布斯得出了“自由人”概念:所谓自由人,是指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的人。[6]
综上,我们得出如下结论:所谓自由是指某个人自由地免除某种限制做某事。[7] 以上是对自由概念的分析,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何为臣民的自由。
二.人们享有自由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霍布斯认为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前提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范围内。同时他也列举了一些自由,例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的自由;按照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在他看来,法律未规制的一切出于人们自愿的行为都是自由的表现形式。
霍布斯还提出无论人们享有怎样的自由,它都是不能而且也不会跟主权相冲突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15] 再者,主权是由人们所让与的权利组成的,假若人们享有的自由和主权相冲突的话,那就意味着自己跟自己过不去。但他同时也提到,尽管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他也不能命令臣民自己杀死或伤害自己,命令臣民承认他所犯下的罪行(除非他得到会被宽恕的保证)。[16] 我觉得这个观点是他思想的闪光点,这也意味着他有着很强的人权观念。
霍布斯对自由表现形式做了一个扩大化的解释,这样就会产生如前所述因为个人素质不同做了各自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而导致其他人不满引起社会的相对不稳定。而权利法定,则恰好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即使这样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17] 权利法定,就可以使人们的行为完全掌控在主权者之下。主权者就没必要去顾忌人们会造出这样或那样的自由来冲击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对于人们来说,也不需要担心因为个人素质的问题而做出一些自己无法容忍的事,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规制之下。而即使对方做了有损自己利益的事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可以容忍的,因为这些权利是人们自愿让与的。这样就会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得多得得社会,而这又恰恰是人们所最愿意看到的。
三.自由作用的对比
自由可以取得和平,并保卫臣民的安全。[19](前提是臣民权利的让与)。而让与的权利恰恰是天赋自由的绝大部分。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某种层面上是自由结束了霍布斯所说的战争状态,带来了和平。所以结束自然状态,带来一种安全是自由的第一种作用。
2.在很多方面,人们可以自主选择,不受外界干扰。比如人们有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的自由;按照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
3.许多人的自由联合可以使政府产生更迭,建造一个更好的政府。[20] 霍布斯认为如果有一大群人已经不义地反抗了主权者或者犯了死罪、人人自知必将因此而丧生,那么这时他们就可以联合起来,互相协助、互相保卫。那么我觉得这样的间接后果就是产生政府的更迭,产生新政府。
自由一直是我们所不懈追求的,就像电影《勇敢的心》里面,主人公在临死前还高喊“Freedom”一样。现实中,我们中的有些人总认为在某些事情上的自由度不够,但他们往往没有去考虑自身已经享有的自由。就像霍布斯认为人们还在喧嚷一种人身自由是荒谬的一样。[23] 所以我觉得在思考这样的问题的时候,应该同现时的社会状况相联系,而不是想当然。从实际出发,这样将更有利于我们了解自由的真谛。同时,这也可以引申到制度的制定上面,一种制度的好坏,并不是我们想象的好坏,而应当同社会的实际相结合,就像邓小平说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