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撤回执行与撤销执行有着根本的不同。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撤回是指收回,撤销指取消。对此,可以比照民法典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

二、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仅是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申请人有权再申请执行。

2、撤销执行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予以放弃,法院将终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两者裁定的内容不同。撤回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撤销执行申请的,直接裁定本案终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许多省市法院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销案”,这两个概念都是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衍生概念。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对于“销案”,其前提是出于申请人的自愿,且申请理由合法,在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时,必须告知申请人在签收准许撤回申请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重新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