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购房者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是: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但是,房屋按份***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