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资格审定第五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有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不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第三章 注册和年审第九条 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报关员注册,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四)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报关员资格证书;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规定者海关予以注册,制发报关员证件,报关有效期为一年。有关人员获得报关员证件后,始可办理报关业务。第十条 报关员证件是报关员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报关员证件在签发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须履行年审手续。第十一条 报关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海关核准的,予以换发报关员证件。

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第十二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应由所在企业收回其报关员证件,交回所在地海关,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关员证件注销手续:

(一)脱离报关员工作岗位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报关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关员的。

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第十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报关员必须随所在企业每年按期参加年审,填报《报关员年审报告书》,说明办理报关业务和遵守海关法规等情况。

海关结合日常报关记录考核报关员业务水平,重新确认报关资格。第十五条 通过年审者,准予延长一年的报关有效期,报关员可在此期限内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将不予延长报关有效期:

(一)经常出现报关差错等不负责任行为,屡纠不改的;

(二)领取报关员证件之日起1年内或连续1年未报关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

(四)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招揽报关业务的;

(五)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情节严重的。第十六条 经年审未予延期的报关员,向海关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可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办理报关业务。第四章 报关员的权利、义务第十七条 报关员应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关区内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报关业务。

报关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第十八条 报关员应持有效的报关员证件办理报关业务,其签字应在海关备案。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应有报关员和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报关业务负责人)的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应交验委托单位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