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7刑法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行为
一个写作爱好者,认真记录自己点点滴滴的足迹,不时的迷茫困惑,真诚的思考体悟和偶尔一闪即逝的灵光。
----------------------------------阿皮Love
一、特征
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具有三项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二、判断
(一)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二)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1.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2.替代危险:指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涉及危害行为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一、行为的分类
1.作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2.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二、不作为犯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法考官方立场,是“实质的二分说”。
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是指,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了危险流,刑法要求行为人去阻断危险流、保护法益对象。
(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包括对危险物的监管行为、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包括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2.特定领域。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三、不履行(不为):前提条件是结果避免可能性。
四、等价性(程度):判断客观危害程度时,应考察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程度。
五、主观要件
最终成立不作为犯还需要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兼顾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是否存在法律认识错误。
无论何时,无论何地,保持热爱,不放弃奋斗。若不满足,请自己努力。
自己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