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住证有什么作用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里面规定的很清楚你自己看吧: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服务:(一)公***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卫生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服务。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服务:(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三)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四)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五)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服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第三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