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民法典》出台前,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有四类情况:1.重婚;2.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3.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也将以此为由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删除。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区分婚前购买婚后购买结果不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同财产,归夫妻***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 成年子女也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原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父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出台后,父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必要证据,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Ps: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而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五、明确了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对于经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过去的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0条对此进一步肯定,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六、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定义。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七、“探望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八、双方都有“过错”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抚养费数额可以请求增加。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可以轮流协议抚养子女。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