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外号侵犯了什么权

起外号有可能侵犯了姓名权与名誉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名誉权指的是受到他人的尊重,获得社会上公平的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3、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起外号的危害有:

侮辱性的外号,是一种语言欺凌首先,我们要知道,语言欺凌和肢体欺凌是同等严重的。虽然孩子的身体没有受到伤害,但心理的伤害同样不容小视。轻则影响孩子的情绪,重则摧毁孩子的自尊,造成孩子懦弱、自卑的性格,甚至还会对孩子的大脑发育造成损害,影响孩子的一生。

综上所述,起外号的行为,如果是带有侮辱性质的,则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一般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会给予行政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