粪污处理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有哪些?
2001年3月20日国家通过了《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第四条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十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畜牧法》,于2006年7月1日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第四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