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机构是?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于1985年1月12日由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消费者组织。其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在目前,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不是由全体消费者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有关各方协商推举产生。其理事会主要由以下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政府有关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商检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商业部门、轻工部门、政法部门等机构的领导;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青团、文联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新闻机构如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单位的人员;社会各方面的群众代表,如工人、农民、城镇居民、律师、文艺工作者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有关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代表等。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职权。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会议。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下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主持日常工作。常设的办公机构有:办公室、普法教育部、投诉处理部、消费指导部、并配备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此外,中国消费者协会还设有中国消费者报社,出版《中国消费者报》和其他一些刊物、宣传品等等。

除中国消费者协会这一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外,在全国还有一些地方性消费者组织,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本地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国的消费者组织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四级。消费者协会建立到县级(包括大城市的区),县以下乡镇或者街道建立消费者协会的分会。在大型社区和企业、大学校园、集贸市场等消费者聚居区,建立消费者协会的基层组织。河北省新乐县(现已为新乐市)于1983年5月21日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各级机关和政府的支持下,消费者组织的数目激增,覆盖面扩大,从城市到农村、乡镇,形成了一个几乎遍布全国的消费者协会组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