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的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
法律分析
《民法典》在保留旧法原有的五种遗嘱方式外,还新增了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打印遗嘱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录音录像遗嘱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三、遗嘱一定要注明、记录年、月、日。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通俗地讲,遗嘱就是当事人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在他人胁迫、利诱等情况下发生,而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将遗产赠给“小三”,就可以将自己所有的遗产或其他事务交给他想给的人。遗嘱这种法律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因为人早晚都是要死的,等人死亡的时候,遗嘱就发生法律效力了。《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更大程度地尊重了普通人的遗嘱自由,可以防止一些程序性规定对立遗嘱人修改遗嘱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