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的企业资产重新估价的情况包括哪些

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的原因

概括起来主要有:

(1)企业解散 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合作期满后,不再续约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企业发生严重经营性亏损,停业整顿后仍然达不到扭亏目的,由主管部门申请报经批准解散。无论何种形式的解散,均须进行清算处理。

(2)企业合并与兼并 因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变化,而出现的兼并、合并等事项均会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应对被合并的企业在财务上进行清算。或一个企业兼并其他的企业,应对被兼并的企业进行清算。

(3)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破产法》试行规定,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对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三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接受企业并负责对其进行破产处理。

(4)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使企业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进行清算。

企业清算的分类

(一)按企业终止原因分类

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二)按清算性质分类

可分为普通清算、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

三、企业清算的方式程序

(一)企业清算方式

解散清算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资本转让引起的解散清算,在企业解散时,一方或几方投资者将其资本作价给其他投资者,由其继续经营,如:合作、合资、联营企业在合同期满后,由其中一方继续经营;另一类是完全解散引起的清算。在企业解散时,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全面清算,收回各项债权,变卖全部财产物资,清偿债务,将剩余财产按出资者比例分配完毕,如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的解散,合作期满各方都无意继续经营的解散等。

(二)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

1.提出申请,报经批准

2.成立清算机构

(1)清理公司财务,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4)缴清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制定清算方案

4.编制解散日(清算开始日)的会计报表

5.核算清算损益,清偿企业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福利费和劳动保险;

(2)上缴所欠税金;

(3)清偿所欠其他债务。

6.编制清算结束日的会计报表和编写清算结束报告。清算完毕,清算机构编制结束日的会计报表,并提出清算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7.办理停业登记

一、清算财产的计价

清算财产的计价,一般可采用三种计价方法:

1.帐面净值计价

2.重估价值计价

3.变现净值计价

二、解散清算的帐户设置

1.“清算损益”帐户

该帐户综合反映清算期间由于清算工作而最终发生的损失和收益。借方登记清算损失、费用和应交税金;贷方登记清算收益;期未余额在贷方表示清算净收益,余额在借方表示清算净损失。清算结束结平该帐户,将其损益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帐户。

清算损益

登记清算损失、费用和应交税金 登记清算收益;期未余额在贷方表示清算净收益

2.“清算费用”

该帐户用于反映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理费用。借方登记费用发生额,期未将余额从贷方结转“清算损益”帐户。如清算业务不多、清算期间可不设“清算费用”帐户,只通过“清算损益”帐户,综合反映各种损益。

清算费用

登记费用发生额 结转“清算损益”帐户

三、产权转让解散方式下的帐务处理

产权转让方式下的清算是指企业清算后,不将资产变现,而将企业的产权归其他企业。

由其他企业继续经营。 在产权转让清算方式下,投资各方应明确各自所占资本净额,以便合理地确定资本转让价格,做到有据可依,价格合理。确立投资各方资本的方法有两种:帐面净值法和重新估价法。

(一)帐面净值法

帐面净值法是指以投资者的帐面净值为依据,确定转让产权款额的方法。在该种分配方法中是根据解散日资产负债表上所反映的净资产价值减去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清算费用后的净额,按出资比例确定转让方应分配的资本净值的方法。

(二)重新估价法

重新估价法是指以投资者重估价值为依据确定转让产权款项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清算机构对企业现有的财产物资进行重新估价,以确定转让资本额。按市价、重置价值,预期获利能力因素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时,有些资产会增值,有些资产会贬值。估价增值应计入“清算损益”的贷方;重估贬值,应计入清算损益的借方;重估增值与贬值相抵后的差额,便是重估损益,从中减去清算损益,得出清算净损益。收益大于损失,为清算净收益,

四、完全解散方式下的帐务处理

完全解散方式是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算,收回各种债权,变卖所有财产物资,清偿各种债务,最后将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完毕。财产物资的变卖,应力求价格合理、公平,防止因计价过低而影响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企业在财产物资尚未全部变卖兑付前,不能对投资人分配资本,企业分配资本净额应在支付清算费用、缴纳税金、归还银行借款和偿付各种债务之后进行。

企业完全解散,要采用清理变卖法进行清算,在该种清算方式下,会计核算内容包括:

(1)结清帐目,计算盈亏,编制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

(2)反映清算费用。

(3)反映财产物资变卖收入及其损益。若变卖收入大于财产物资帐面价值,为变卖收益,应记入“清算损益”帐户的贷方,相反,为变卖损失,应记入 “清算损益”帐户的借方。变卖财产物资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也应计入“清算损益”帐户的借方。

(4)核算收回的债权及发生的坏帐损失。

(5)核算不能变现的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

(6)转结清算净损益和所有者权益帐户,分配剩余财产。

(7)编制清算损益表,清算期间货币资金收支表和清算结束后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