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古代契约

现存的汉代契约原件是在居延发现的,是居延汉简中的一部分。因之我之为“居延汉代契约”。

居延在今内蒙古自治区西部额济纳旗,西汉时属于张掖郡居延都尉和肩水都尉辖区,东汉曾置张掖居延属国。这里在两汉时,一直是重要驻军区,近60年来,考古工作者在这里采集或发掘到汉简约有3万余支。已公之于世的,是1930年由西北科学考察团掘得的一批,约有一万余支。劳干先生将这批汉简进行分类、考释,编成《居延汉简考释》一书,于1943年在四川南溪石印出版。1949年,上海商务印书馆铅印再版。1962年,又在台湾出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汇辑这批汉简的图片,一律按原简号顺序,制成图版,并全部释文,编成《居延汉简甲乙编》,于1980年由中华书局出版。这批汉简有年号的,“起自汉武帝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迄于东汉光武帝建武七年(公元31年)”[1]简中有十余件契约。有年号的只有三件。最早的一件为《西汉本始元年(前73年)居延陈长子卖官绔券》,最晚的一件为《西汉建昭二年(前37年)居延欧卖裘券》[2]。其他无年号的,有卖衣物、布匹契约,有卖田地契约,还有一些廪给凭证。这批契约的数量虽不多,但却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批契约原件,距今已有两千多年了。有了这批契约,我们才得知汉代契约的原貌,才有可能利用这秕契约对照文献资料,进行有关的研究。 现存的自魏晋至唐后期的契约,主要发现于新疆地区。此外,在甘肃敦煌也发现有唐代后期的契约。新疆地区出土这类契约的地点很多,我以地名契,可别为海尖契约、吐鲁番契约、龟兹契约、于阗契约等。海头在罗布泊西岸,孔雀河南岸,为汉代楼兰旧地,魏晋时名海头,为西域长史府驻地。本世纪初,英人斯坦因三次深入新疆、甘肃内地,盗窃文物。其中的文书部分由法人沙畹整理出版。中国学者罗振玉和王国维又据之分类、考释、编成《流沙坠简》一书行世。其中有一些比较完整的廪给凭证,为契约性质。年代最早者为三国魏景元四年(263年)的遗物,最晚者为西晋建兴十八年(330年)的遗物。史实是西晋在建国时期,长江流域入进东晋时期。可是此时的今甘肃中西部和新疆一带,为原西晋凉州刺史张氏世代统治着,史称前凉,继续沿用“建兴”年号至建兴四十九年。建兴十八年为十六国后赵建平元年,东晋咸和五年。

吐鲁番地区在汉代为车师前部地。这里的高昌城为汉、 魏,晋几个朝代的戊己校尉驻地。公元327年,凉州统治者张氏在此置高昌郡,治高昌城。其后西凉,北凉因之。公元460 年,柔然灭沮渠氏的北凉残余政权,立阚伯周为“高昌王”。此后,张、马、麴诸氏相继在此称王,史称“高吕国”,都以高昌为都城。贞观十四年(640年),唐灭高弓国,以其地为

西州,高昌城又为西州都督府驻地;9世纪中叶以后,这里又是“西州回鹘” (即“高昌回鹘”)的王城。由此看来,在千余年间,高吕城一直是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文化遗存很多。近数10年来,这里屡有古文书出土。1959—1975年间,新疆的考古工作者在高昌古城遗址附近的阿斯塔那与哈拉和卓两村附近清理晋——唐墓葬近400座,发现了大批古文书,这就是为中外学者瞩目的《吐鲁番出土文书》,现由唐长孺教授主持整理,已出版至第八册。其中有近200件契约,种类丰富,有卖葡萄园、田地、房舍,奴婢、牲畜契约,有租田地、菜园、果树、葡萄园契约(包括习书),有借钱物契约,有雇佣契约,还有遗嘱文书等。少数尚完整,大部分有不同程度的残损,有的只剩几个宇。

龟兹在今库车县东。汉代为龟兹国,属西域都护。唐为安西都护府和龟兹都督府驻地。于阗在今和田县南,汉代为于阗国,亦属西域都护。唐为于阗镇和毗沙都督府驻地。在这两个地区发现的古文书中,也有一些契约,时间约在唐天宝至贞元(约744—790年)之间,多为借贷契约,亦有雇佣契约. 敦煌在今甘肃敦煌县西。汉武帝时为敦煌郡,魏、晋因之,十六国前凉都于此。北魏和隋唐时期,为郡,县治所。在今敦煌县东南鸣沙山有石室,亦称敦煌石窟、莫高窟、千佛洞,约在清光绪二十五六年(1899、1900年),发观石室内有藏书,后为斯坦因和法国学者伯希和等大量盗走,今分藏在伦敦大英博物馆和巴黎国家博物馆。1910年,清政府把残余部分调运北京,藏在今北京图书馆.解放后建立的敦煌文物研究院(所)等本地文化教育单位,亦收集了一些散于民间的藏书.石室藏书总数约有3万卷左右。时代上起公元3世纪中叶,下至10世纪末。大部分文书已制成显微胶卷,为研究者提供了方便。又黄永武主编《敦煌宝藏》一书,将敦煌石室藏书按原编号制成图版,由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 为研究者提供了更大的方便。

石室藏书中有一部分为契约,我称之为敦煌契约。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于1960年编成《敦煌资料》第一辑,由中华书局出版。其中就有这部分契约,***120余件,分为买卖、典租、雇佣、借贷和其他契约、文书五个部分。买卖契约有田地、宅舍,车牛,奴婢等契约。在这批契约中,有书年号的.有用干支纪年的。敦煌地区在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曾为吐蕃所占,至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又归于唐朝。敦煌契约中用干支纪年的部分,大约是吐蕃占领时期的遗物。最早的一件有年号的契约为《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僧光镜赊买车钏契》[3]最晚的一件为《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韩愿定卖妮子契》.敦煌契约中还有部分契约式样,即所谓“书仪”,是为人们书写契约提供格式的.其中有“分家文书”、“放良文书”、“放妻文书”、“遗嘱”等式样。 明清和民国契约原件在中国各地都有一些。现在大多数省级以上的图书馆、博物馆、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有文科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或多或少都有收藏。收有千件以上契约的单位不在少数,有数十件,数百件的很多。近10年来,各县档案馆(局)、博物馆、文物管理所等,对残存于民间的契约原件也注意收集。所收契约,明代中期以前的很少,清代前中期的也不多,道光以后至民国时期的最多.这些契约有用白纸写的,有盖官印的红契,也有无官印的白契。还有部分官印契约,有的粘连契尾。

明清时期的契约数量巨大,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也很多。除一般财产关系,家庭关系外,明代官印契约、契尾上讲到用契税支援辽饷,练饷,剿饷问题,清代北京地区的契约上反映出清朝后期满洲贵族卖地卖房给汉族商人的事,清代绥远(今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等地的契约上反映出很多蒙古人出卖或出租房地产给汉族商人的事。江南不少地区的卖地契约中 有杜卖、有活卖、有卖田骨、有卖田皮,有找价绝卖等,反映了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等复杂的土地关系。一些口岸地区的契约,反映出外国教会、外国商人恃强占田占房屋的情况。还有一些契约反映出在农村中买卖人口的情况很严重。 宋元时期,今宁夏、甘肃、新疆等地的西夏人,畏兀儿人和吐蕃人留下了一些契约。有用汉文写的,亦有用民族文字写的。有用中原王朝的年号纪年的:有用民族政权的年号纪年的,如西夏人用“天庆”年号;吐蕃人则用生属纪年.有买卖田园,房屋、牲畜契约,也有典当契约。中国前辈学者如黄文弼。冯家异诸先生,生前做了不少这一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