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