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哪些规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九条也是征收决定的主要条件之一,第8条规定的是征收要符合公***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中提到了“四规划一计划”,“四规划”指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一句话,如果是旧城改建的需要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安置房还有旧城改建是纳入市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这里叫年度计划。这几个项目在实践过程当中都需要提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如果没有这些作出的征收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在实际过程当中,确实是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时候都没有提交,但是对具体证据如何去审查,符合什么样的形式,这一点现在应当说经过大量的实践有些观点基本上形成一致。我们比较常见的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提交证据的时候,提交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四规划一计划”。
提交这些规划的时候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符合法定审查的条件,在实践过程当中会发现有的行政机关作出这些规划并没有提交相关计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这些具体的文本,可能只是提交一个证明。包括有的地方性法规当中,地方行政主体自己制定的一些规划或者规范性文件当中,如何作出?举什么证据?比如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的地方可能就让发改部门出具一个证明。旧城区改建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划,符合市县当年度的计划,出一份证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样提交的证明是国土部门出具了一份证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某年某月的土地总体规划,也不提交具体哪年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