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为什么普通人对法院判案有那么深的误解呢?

误解一:法院一般不电话通知当事人

目前,我国各种电话诈骗事件层出不群,公安机关又无法对诈骗电话进行有效识别和及时控制,各地法院的法官办公电话也不对外公开,导致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常以公检法工作人员名义,通过电话方式,公然实施诈骗。为提醒民众,很多电视台、新闻机构、银行、公安等部门,都特意宣传让人别轻信以法院工作人员名义打来的各种电话,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电话通知工作的误解,以为法院不会打电话通知当事人相关事宜。

事实上,对一些程序性文件和流程性事务,法院经常通过打电话来告知当事人。电话通知,一方面可提高诉讼流程效率,避免邮件送达引发的路程时间损耗和部分地址错误引发的送达无效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可更好地照顾当事人时间,在当事人认可的时间内安排应诉、证据提交或开庭等工作。

其实,法院的电话通知,只是信息传达方式,法院并不会通过电话要求当事人提供任何财产方面的信息,更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财产移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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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二:口述事实属于“事实”

诉讼中,很多当事人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对证据形式要件也不清楚,很多当事人,甚至都不编写证据目录,也不写证据证明目的,开庭过程中,大多数事实,均以当事人自己“口述”为准。

殊不知,民事诉讼,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实务中,经常出现很多“当事人自己认为把事情已说清楚了,但法官却并没有采信”的情况。事实上,口说无凭,无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口头陈述事实,法官一般也不会采信,只是听一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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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三:法院认定的事实应与客观事实一致

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般称为“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两个概念。“客观事实”是真实存在和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事实”是通过思维逻辑和关联证据由法官认定的事实,具有明显的推理色彩和主观性。

当事人清楚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但法官并非案件事实亲历者,法官只能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陈述,在脑海中描绘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具有主观性,只能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永远无法百分之百等同于“客观事实”。有时候,基于法官认识和证据认定的不同,还会出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截然相反的情况。当事人对法官认定的事实,一旦认为与“客观事实”不符,就会认为法官认定事实错误,或认为法官具有明显偏向性,这其实是因“法律事实”无法还原为“客观事实”的本质造成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