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第二人担保法律承担问题
《担保法》第2条、第6条规定的担保只能针对债权、债务而设定,对行为本身不可以直接设定担保。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中明文规定,派出单位与出国劳务人员及其担保人签订的保证书,是派出单位要求派出人员在出国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和所在国公司各项行政规章,及出国纪律等方面作出的行为保证,这是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担保人为出国人员提供的担保不属于《民法》和《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正是由于这一复函的存在,审判实践有关行为担保的案件,大多被认定为无效而判决驳回劳务输出公司的请求。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财企(2003)278号)规定之第二条:“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尽管如此,但你作为担保人仍有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建议你在提供担保时注明一下只对被担保人在日期间的 行为 提供担保。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可以将你的风险降到最低。
担保对你工作单位的变更不会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