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射洪烟草证如何合理布局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国家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要求和省、市两级局规范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积极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遂宁市射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总体规划,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利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正)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是依法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经前置程序,规划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权,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禁另行设定行政许可或变相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二)合理性原则

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购买需求等因素,以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规范零售户经营、保持市场良好秩序为目标,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三)坚持优化布局规划原则

按照“合理布点、优化布局、申请先后、先出后进、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本辖区的购买需求、居民消费能力、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辖区的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四)服务性原则

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对残疾人及烈士直系亲属,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因市政建设需要、城市规划调整导致的房屋拆迁、法律变更造成不再适宜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适当放宽市场准予条件。

(五)申请先后顺序原则

对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条件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的,应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控量循环原则

当符合总量控制条件的某区域卷烟零售点达到所布局规划的卷烟零售点数时,应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行政许可,直至该区域有零售点退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后,方予行政许可。

(七)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除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凡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充分尊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进行重新布局规划。

四、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

(一)城区

1.城区以下街道(路、大道、段、街、巷):(详见附件一),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

2.城区以下街道(路、大道、街、巷):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0米。(详见附件二)

(二)场镇

1.乡镇主场镇实行总量控制和间距相结合,各场镇零售点总户数实施控量循环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各乡镇主场镇烟草制品零售点核定数量情况详见附件三)

2.对政府核定的各场镇下辖的行政村(含自然村),采取总量与间距结合的控制模式,各场镇下辖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因历史遗留等因素的除外)且不得超过该场镇核定总量,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政府核定行政村详见附件四)

(三)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

对辖区各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实行总量和间距控制。各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的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所在乡镇核定总量且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得低于50米。

(四)按特殊区域设定

1.封闭式小区

封闭式小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房屋建筑规模每40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不得超过2个。小区出入口大门两侧的零售点参照街道合理布局总量和间距限制设置零售点。

2.开放式小区

按照该小区所在城、镇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总量和间距要求进行核定。

3.重要交通枢纽

客运车站:车站内原则上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车站外按照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

火车站:车站内原则上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车站外按照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

4.综合类市场

经营商户在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经营商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综合类市场所有大门进出口以内的区域为市场内,大门进出口以外的区域不属于综合类市场范围)

5.景区

射洪市平安风景景区、金华山、侏罗纪公园等属于重点防火且明令禁烟的单位,基于安全因素,景区内(以景区大门检票口为界)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景区外按照所在城、镇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总量和间距要求进行核定。

6.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总量标准执行“一店一证”及“一证一址”,且该区域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

(五)按业态设定

1.娱乐服务类及其他类业态零售户间距不少于200米进行核定,且受该区域内总量限制。

经营面积600平米以上的经营场所间距限制可放宽至该区域内间距设置的60%。持证内供的KTV、茶酒楼等特殊业态需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但其经营对象只能为上述场所内部的消费群体,不得将烟草制品摆放在临街面位置,且一栋建筑物内仅可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具体业态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1738247817)、《烟草业态分类》进行核定(详见附件五)。

(六)按特殊群体设定

1.持残疾人证办理的:

(1)符合下列情形的,间距限制放宽至不得低于30米进行核定。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残疾类型如下:a.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b.听力残疾:一、二、三级;c.言语残疾:一、二、三级;d.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a.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b.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c.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d.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e.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2. 持有合法烈属证,经本人自愿申请,同时具备独立的经营能力且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的,可不受间距限制。

3.因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导致原持证零售点与校园间距不足50米;校园新设、搬迁、通道进出口改变,导致零售点与校园间距不足50米,在接我局通知起三个月内主动搬迁申请新办且本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间距限制放宽至不得低于30米。

4.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改变,原持证人提出歇业新办许可申请的,间距限制放宽至不得低于30米。

5.享受优抚政策的残疾证必须是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有效证件。

6.使用残疾证享受优抚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由本人或家庭成员自主经营。若家庭成员提出变更申请,如变更后的家庭成员无残疾证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变更。

7.残疾证及烈属证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本市范围内只可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五、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危房、尚未竣工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私自搭建的建筑物。

3.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三)特殊区域:

1.校园内,校园进出口通道距离50米以内的区域。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四)特殊群体:

1.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应当不予发证。

2.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五)其他方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的情形。

六、 附则

(一)术语解释及说明

1.本规划中的“校园”,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2.距离方面

(1)本规划所称“间距”(校园周边除外):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最近边界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详见附件六)

a.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b.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街道间距标准。

c.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2)校园周边零售点的“距离”:是指以校园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基准,与烟草制品零售点最近边界最短直线距离。

3. “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私自搭建区域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4.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界定:凡是签订了劳动就业合同的,均为固定职业。凡是有社保、退休金的,均为稳定收入来源。

5.直系亲属经营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

6.“城区”:是指平安街道、太和街道、经开区覆盖的区域。

7.附件一、二表格内所涉及街道(道、段、路、大道、街、巷)因政府规划导致街道(道、段、路、大道、街、巷)名称变化的,间距标准不变,新规划街道参照本区域规定执行。

8.本规划中“不超过”、“不少于”、“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9.校园内,校园进出口通道距离50米内的已持证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二)本规划(草案)于2021年3月31日进行听证并全票通过,待报射洪市司法局备案后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予以实施。原2020年1月9日起实施的《射洪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三)本规划由射洪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