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的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系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

二、对于未成年的民事法律行为,除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自我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都是无效行为。比如:签订的非获得纯获利益的交易合同行为、财产的处置行为、涉及人身权或教育权的允诺放弃行为等。

三、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