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法律强制更有效

我国暂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强制执行垃圾分类,现主要是依靠教育引导和宣传推广。

垃圾分类,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投放和搬运,从而转变成公***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垃圾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的使用,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几方面的效益。垃圾在分类储存阶段属于公众的私有品,垃圾经公众分类投放后成为公众所在小区或社区的区域性公***资源,垃圾分类搬运到垃圾集中点或转运站后成为没有排除性的公***资源。从国内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多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等来进行分类的。

垃圾分类是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转的基础,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应在生活垃圾科学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对应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根据分类品种建立与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以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只有做好垃圾分类,垃圾回收及处理等配套系统才能更高效地运转。垃圾分类处理关系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有利于我国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