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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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张某于1995年10月1日离家出走 至1999年10月1日仍无音信 于是被其妻子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经法院调查和发布公告仍无效后 于2000年1月1日宣告张某死亡 其5万元财产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但在2005年9月5日以女子李某传来消息:张某在2000年1月1日时并没有死亡 而是在另一地生活 而且在2002年和自己(李某)结婚 并生有一子 在2001年时张某还开办以企业 与李某婚后则***同经营 但张某因病真正死于2003年5月6日 留下无遗嘱遗产10万元 问题是这些遗产(以前的5万元和以后的10万元)应怎样处理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适用意见》

36.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因而,在宣告死亡之后张某和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解除,张某和李某的婚姻有效。所以,以前的5万元由其前妻以及其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10万元由李某及其孩子继承。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张某的父母都还活着,则参与两次继承,因为宣告死亡并为解除其和父母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