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农民工充电法律规定

出去工作不容易。很多公司为了留住工人,以低价把房子租给农民工。要说这是互利的好事,但是公司给农民工提供宿舍的时候,还是要履行安全防范和保障的义务。不然出了事,真的说不过去,一定会赔偿的。

胡在重庆江津的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后来把妻子吴带到江津,长期租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里。胡是个勤快的人,吴也是个管家。夫妻俩辛辛苦苦干了半辈子,只为交足社保金后退休。然而世事并不尽如人意,胡自己造成的一场意外让家庭瞬间分崩离析,留下了一片鸡毛。

事发当晚,胡某骑着自己的小电动车往家的方向开去,正值盛夏时节,晚风很舒服。就在胡准备回家的时候,远处一个绿色的小盒子引起了他的注意,只见盒子是方形的,和他的电动车电池很像。这个发现让胡更感兴趣了。

作为一名农民工,他通常努力工作赚钱养家,但他想不通。在路上,他突然看到一个对他来说很值钱的电池,他正好可以用。有什么理由不捡?说时迟那时快,胡某加速来到丢失的炮台。看了看四周,胡某捡起来,开着电瓶车走了。

我以为找到宝藏了,胡回宿舍后才发现,这辆电瓶车的电池是个坏掉的产品,因为丢弃后扔掉了。但胡并没有放弃,依然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给电池充电。打开电源后,没想到这个电池还能充电使用,胡高兴极了,就把它放在餐桌附近充电。

看来这个运气真的不错。胡吃饭的时候,不断向妻子炫耀,凭空掉了一大笔钱。吴也很高兴。晚饭后,胡躺在床上玩手机,吴在饭桌上收拾碗筷。就在胡玩手机的时候,突然一声巨响从餐桌上传来。环顾四周,正在打扫卫生的吴突然变成了一个消防队员。

这场意外猝不及防,一面是吴的惊呼,一面是胡的迷茫,场面实在不堪。然而,他毕竟在外工作多年。被吓到后,胡某不顾一切迅速救出妻子,将她拖出宿舍。但因为火势太猛,胡某想尽办法排除妻子身上的余火。

这一声巨响和吴的尖叫声惊动了其他在大楼里租房的工人,他们跑出去观看。当发现胡的家着火时,他们迅速伸出援手,试图打开过道里的消防栓灭火,而吴则试图把火扑灭。但是很可惜,消防栓的喷头一直得不到水,最后用脸盆接房子里的水来灭火。

扑灭身上的火后,吴无言以对,并伴有窒息等症状。大家在厨子太多的情况下把吴送到医院抢救,但最后治疗失败,吴不幸去世。事后找原因,火灾是胡贪图薄利,杀害妻子带回的废电池引起的,使胡悲痛欲绝。

然而,胡并没有从自己身上寻找原因,而是认为宿舍走廊消防栓缺水延误了帮助妻子灭火的最佳时间。把宿舍租给他的公司是消防设施的主要负责人,他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胡对他工作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他妻子的死亡进行赔偿。

接到法院传票后,公司非常惊讶。虽然对胡妻子的去世感到难过,但没有想到公司会成为被告。得知胡的说法后,公司认为胡确实是无中生有。很显然,是胡自己贪小便宜取回废电池,才导致了这场火灾。公司并没有追究房子损失的赔偿,而是胡先提出了索赔,颇有点恶人先告状的意思。

庭审中,公司出示了与胡签订的消防、安全、环保责任书,该责任书规定了承租方的责任,明确了不得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和大功率照明设备。据公司介绍,电动车的电池应为大功率器件,充电时应停放在单独的房间内充电。胡显然违反了安全用电的要求,造成火灾应负全部责任,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胡某在法庭上辩称,是他负责捡拾废旧电池并引发火灾,但公司作为宿舍的业主,负责宿舍的管理,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消防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有效。但火灾发生后,其妻子的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控制,与吴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打了起来,争论不休。那么公司应该对吴的死负责吗?如果公司有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从本案来看,胡与妻子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租住,胡与妻子吴与公司的关系是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作为房东,出租屋的消防设施设备要日常管理,能够正常使用。

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公司与胡约定由胡负责该房屋的消防安全,并就用电安全达成协议,但未能及时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据江津法院2021年3月16日消息,一审期间,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公司决定对吴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给赔偿金11万元。然而,判决宣布后,该公司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最近通过了二审。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公司按期赔偿胡10万元。未按期履行的,按照一审判决金额全额履行。

虽然案件以胡的胜利而告终,但人们却无法起死回生,胡在一次事故中失去了心爱的妻子。这样的痛苦不能用金钱来衡量。而正因为这样一个因贪图一点点蝇头小利而造成的悲惨事故,恐怕胡一辈子也不会再幸福了。多么深刻的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