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法律主观:
醉酒 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该受处罚的主要根据是①醉酒的人是有责任能力的;②行为人在醉酒前对自己的酒量是明知的,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在其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备主观上的错误。③醉酒完全是人为造成的,是可以避免和戒除的。因此,应予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在醉酒前对于自己喝酒的行为就应予节制,不能过量,醉酒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己无节制饮酒造成的。 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由于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这里的醉酒指的是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是通常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生理醉酒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负责任,主要根据在于: 1. 医学证明 ,生理醉酒人的辩论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的条件; 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法律客观:在醉酒状态下,当事人通常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并不是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不作如此规定,就不能有效制止因醉酒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这样规定是考虑到醉酒状态中,当事人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毕竟有所减弱,并且约束的目的在于教育和警戒,使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不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这样做对醉酒者本人和他人都有好处。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是否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