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水平,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症患者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120”急救医院,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危重症患者,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患者。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指挥调度和快速救治的原则。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120”急救医院布点,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满足院前医疗急救的实际需要,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急救意识。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养、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稳定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第二章 急救网络建设第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和“120”急救医院组成。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急救网络的管理;

(二)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

(三)制定院前医疗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受理呼救;

(五)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通讯系统及其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七)组织开展医疗急救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医疗急救知识科普宣传、急救医学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八)负责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

(九)参与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组织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会议、群众性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工作;

(十)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其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一)设有急诊科,并按照标准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二)备有规定数量的急救车辆,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相关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四)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其他条件。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120”急救医院,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在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区域,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镇卫生院或者中心卫生院为“120”急救医院,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指定的“120”急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使其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能力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