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1.配置三聚氰胺混合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

比如在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中,主犯之一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直接在食品中掺入对人体有害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累计销售600余吨,“蛋白粉”又被销售给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最终其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2.将三聚氰胺混合物混入原奶,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另外,在三鹿事件中,不仅仅制造含有有毒蛋白粉的张玉军被判处死刑,将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混入原奶中,销售到给三鹿的耿金平也被判处死刑,罪名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而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3.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而收购,生产奶粉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当时三鹿集团的董事长田文华被定罪的原因是其在2008年三鹿事件爆发后,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不停止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的生产,因此其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死刑)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无期)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