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哪些法律特权?

《开皇律》还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议”是指“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当”是“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

《开皇律》的“议?减?赎?当”制度,是融汇了魏?晋的“八议”?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创设的“例减”之制而成的?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法律化?制定了法律就要确保执行,所以隋朝同样建立了相应的司法制度?

隋朝中央司法机构以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主监察之职,都官省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一般由专司监察职责和法律监督职责的御史对于违法犯罪的各级官吏进行纠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