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规定物权取得条件有
唐律规定物权取得条件有买卖、继承、无主物的占有、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取得。
首先,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关于动产方面,《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关于不动产方面,唐律有“盗耕种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等罪名。
总之,唐律以“取非其财而谓盗”为原则,竭力维护财产所有权,严厉打击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其次,唐律还规定了物权取得的条件,它规定除以买卖、继承的方式取得物权外,还可以通过无主物的占有、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归取得物权。
相关记载
《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即已加人工),割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即无主物以先占有而取得所有权。《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应与地主均分”,“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注云:“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这就是说,发现埋藏物,一般可取得其二分之一。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生产蕃息,本据应产之类而有蕃息。若是兴生、出举而得利润,皆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力,既非孳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入后人。其有展转而得,知情者,蕃息物并还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后人。知是赃婢,本来不合交关,违法故买,意在奸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