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犯罪贪污案件退赃

在***同犯罪中,对赃款、赃物由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进行追缴,如果经确定属于被害人的进行退赃,属于犯罪分子所用的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赃款赃物认定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

其一,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其二,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其三,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