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请求权:具有补偿的性质,不具有惩罚功能,区别于经济 赔偿金 。《中华人民***和国 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权: 1、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4、劳动合同终止的; 5、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意: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修正),新法实施以前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部门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限,伴随着劳动用工经济补偿金纠纷的发展多样化,《劳动合同法》在原有规定上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具体包括: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中,增加了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 (2)用人单位未按约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与乘人之危的手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违章 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新法规定,该情形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以案说法 案例背景: 1995年1月1日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旧法”,其实是部门规章)开始生效实施,当日此时,王某与某 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事过13年,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开始实施,王某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期间无战事,直至2014年1月1日,王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执,王某欲提起经济补偿金申请。经济补偿金到底应该是多少?他打算咨询律师。其中,2013年至2014年的全年月 平均工资 是15001元,2013年全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律师解答: 由于王某的劳动合同适用 法律法规 有旧法与新法。二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数。对于新法与旧法适用经济补偿金相同的情形,自实际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年数(例一)。对于新法规定的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新情形,只能从2008年之后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年数(例二);第二,经济补偿金的封顶问题。旧法遵循“法定封顶”,即存在“协商解除”与“不能胜任解除”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超过12年(例一、三、四);而新法按照“基准数额封顶”,即当 合同解除 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 直辖市 、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超过12年,且经济补偿基数按三倍的计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