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在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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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制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
依据新《反垄断法》,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对于经营者而言,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的行为也可能发生反垄断的合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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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安全港”制度
根据“安全港”制度,若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同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者之间即使形式上构成垄断协议,也不会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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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可中止
新《反垄断法》规定,特定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以此降低重复申报案件
的机率
,以及让案件申报审查时间更为明确。
同时本次修订,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经营者申报集中,经营者未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享有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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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垄断协议方面,增设“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定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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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幅提升处罚力度,增加特定人员责任
新《反垄断法》从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拒不配合调查等方面,大幅提高处罚上限。如,对于垄断协议,新法明确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但上一年没有销售额的情形下,可处以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最高处罚金额从五十万元提高到三百万元;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则可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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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打击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行政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行政垄断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新《反垄断法》的出台,一方面从程序上完善和提高了市场主体办理申报审查等事务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经营者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尤其作为具备行业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在新法实施后,更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反垄断合规风险防控,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