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不能带手机怎样提交证据

您好,可以提交复印件或者证据原件,对该证据的采信恰恰是不公平的。如果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的证据是关键证据,但该证据又不属于《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法官却仍然将该证据组织质证,甚至予以采信,这样就恰恰导致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对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民事诉讼开庭时提供证据的处理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在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可以携带手机,但在庭审时不得随意接打电话。因为法庭是庄严的地方。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依法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切民事诉讼,要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开庭时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是被允许的,按时必竟这涉及到公平性问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携带进入法庭的物品,主要有六大类:

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5、标语、条幅、传单

6、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可以看出,手机并不属于不得携带进入法庭的物品。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因此,携带手机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时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允许,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也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