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山东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厅立法工作规定》,其中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使省建设厅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建设部工作规则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建设厅的各项工作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切实贯彻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条 建设厅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勤奋学习,不断提高理论修养和业务知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雷厉风行地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快速高效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令行禁止,保证政令畅通;求真务实,自觉掌握和运用经济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深入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励精图治,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忠于职守,齐心协力,勤奋工作,讲究效率;增强法制观念,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建设厅各职能处室、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依法行政,在厅党组界定的职责范围内,认真负责,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工作;要推行政务公开,实施电子政务,大力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树正气,讲大局,切实贯彻落实好省建设厅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厅长、副厅长和处长职责

第五条 省建设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省建设厅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并可代表建设厅进行内事、外事活动。

第七条 厅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省建设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全体干部会议。

第八条 省建设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必须经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厅长因公出差、出国或在外学习期间,委托一位副厅长主持工作。副厅长在外学习、出差、出国期间,一般由厅长代管其工作。

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厅长、副厅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工作,签署工作请示或报告;各处室、单位的副职在处长(主任)、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

第十一条 处室负责人需要向厅长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厅长汇报;确需向厅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厅长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报请省政府审议的重要决策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实行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程序,事先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主动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报纸和网络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厅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建议,在向省政府行文报告时,不仅要写明其必要性、可行性,还要写明论证的过程,以及专家、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建设厅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厅行政审批中心受理许可(审批、核准)事项15项、备案事项2 项。厅行政审批中心会同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同承办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要坚持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按照《山东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山东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意见》,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第十八条 加强法制建设,围绕五年内基本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制定建设厅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以及完成的进度与措施。

第十九条 制订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建设厅应主动商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请省政府发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要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 加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建设厅机关及建设系统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和检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厅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建设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其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与处理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名处都要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与上访群众的劝返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集中的问题,要成立专门班子,群策群力,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要自觉接受舆论、社会监督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政务信息要及时在山东建设信息网站发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厅及各处室、单位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综财处负责制订山东省建设事业年度计划,办公室负责提出厅年度工作要点、厅会议计划,法规处负责提出厅立法计划、调研计划、执法检查计划,科教处负责提出厅教育培训计划,外事外经处负责提出厅出国团组的年度计划,人事处负责提出各类表彰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制定并签署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每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涉及到两个以上处室、单位办理的事项,由主办处室、单位牵头并负主要责任,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并负协办责任,***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月末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对各处室、单位上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下月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

第三十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年中和年末都要认真总结。年中和年末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处室、单位要向厅报告落实情况。厅在年中和年末要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厅实行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体干部会议制度。省建设厅视情召开全省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组成,助理巡视员和有关人员列席。厅党组会议议题由厅党组书记确定,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厅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厅党组书记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传达学习党中央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方针和政策;

2 .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指示的重大措施、部署和安排;

3 .研究决定省建设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 .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考核奖惩事项;

5 .研究讨论其他必须由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驻厅纪检组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组成,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厅长确定,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传达学习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指示并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通报和研究省建设厅总体和专题工作情况;

2 .研究决定省建设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讨论通报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4 .讨论报请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和报经省政府审议、由省人大审议的地方法律(送审稿);

5 .讨论议定以省建设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 .讨论研究代省政府审批或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报国务院审批的特大城市总体规划(送审稿);

7 .讨论研究报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国家风景名胜区、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事项;

8 .研究全省建设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收支计划以及会议计划、教育培训计划等。

9 .督促检查上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安排下月工作任务。

10 .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要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拟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前填写《厅长办公会党组会议题申报单》,经厅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厅长审核;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主办处室、单位必须主动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厅长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办公室主任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提出的决策建议切实可行,提供的依据准确无误,文字表述言简意赅。研究讨论发言时,要紧紧围绕议题,抓住关键,言简意明,不重复别人的意见,准确地表明自己的观点、态度,一般每人发言不超过10 分钟。除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厅主要领导提议需要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一般会议议题应于会前3 个工作日报送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专题会议,由厅长或副厅长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研究讨论有关专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由有关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并负责起草纪要,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办公室统一编号存档。

第三十六条 省建设厅全体干部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机关全体干部和厅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是传达中央和省委重要会议精神,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和省建设厅有关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以省建设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尽量减少,严格控制。拟在下一年度以省建设厅名义召开,并要求市建委(建设局)副主任(副局长)或相当于副主任(副局长)职务以上的领导干部参加的全省性会议,各处室、单位要在每年底提出意见,交办公室汇总,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必须临时追加的会议,须提前15 天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 省建设厅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会议通知由厅办公室统一印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尽量压缩时间、节省开支,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条 公文的审批应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山东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和《山东省建设厅文件格式细则》中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要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需经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的事项,未经研究、讨论通过,不得擅自行文。

第四十二条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和厅属单位报送省建设厅审批、答复的公文,均应经办公室登记、分办,按分管领导批示办理。厅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厅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厅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涉及其他处室、单位工作的文件,应经有关处室、单位会签;意见不一致的,须有关领导协调或将不一致的意见提交领导裁决。

第四十三条 省建设厅党组文件,有关处室、单位起草后,送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由厅党组书记签发。省建设厅的文件分为普发文件(鲁建发)、非普发文件(鲁建×字)和函件(鲁建×函)。有关处室、单位起草后,送办公室审核,其中“鲁建发”文件,上报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资金、人事、机构设置等重要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由厅长签发;“鲁建×字”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由分管厅长签发;函件送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厅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关于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建设部报送的请示文稿和代省委、省政府拟制的发文文稿,厅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把关,全面负责。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直接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不以建设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五条 不按程序办理而签发的文件,不予用印。

第四十六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未经省政府同意,建设厅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建设厅行文。厅机关除办公室外,各处室、单位不得擅自对全省各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行业主管局行文。

第四十七条 省建设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或者省建设厅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厅领导先签意见,然后送往有关部门会签。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可能协调解决问题;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厅分管厅长出面协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或裁定。不得把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印发各地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其他部门、单位需由省建设厅会签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由办公室承办,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承办,有关处室、单位提出意见后,送办公室或法规处汇总,如无不同意见,由办公室送有关厅长会签;如有修改意见,则形成文稿,送有关厅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对各种会签文件要抓紧办理,不得拖延,如无特殊情况,会签省直其他部门的文件时,须在1 个工作日内回复;会签厅机关内部各处室、单位文件时,一般应当在3 工作日内回复。

第五十条 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山东建设信息网站传输下发。涉及密级的公文在制发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上级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章 重要工作督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省建设厅督查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有关处室、单位抓好落实。

第五十二条 对以下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 .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的重要文件、决定事项、上级领导的批示件和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2 .建设部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和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3 .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4 .有关单位或部门报省建设厅的审批事项等;

5 .省人大、省政协代表议案、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6 .其它需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重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督查:

1 .立项通知。厅办公室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要及时立项,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2 .检查催办。厅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处室、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应抓紧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结。

3 .汇总报告。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的回复报告后,要按照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得当的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补充、修改,最后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汇总报告。重要事项办结后,办公室负责将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的原始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4 .建立《督查通报》《督查专报》制度。不定期印发《督查通报》,总结督查工作,重点通报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部等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的落实情况;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等。不定期印发《督查专报》,主要向省委、省政府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四条 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中明示我厅办理的事项,必须重点督办。省政府领导批示我厅“阅”或“参阅”的,由厅领导视批示件的内容做出批示,其中,涉及到群体性事件、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等,一定要按时限要求办结。

第十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解决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厅领导到各市调研和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给基层添麻烦。

第五十六条 切实减少和从严控制各类庆典活动,能不搞的坚决不搞,能从简的一律从简。厅里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以及各类纪念活动等,一般不请省级领导参加,同时,厅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市举办的以上各种会议或活动。确实需要省、部级负责同志参加的活动,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七条 厅领导参加各市各部门邀请的会议活动,由厅办公室严格控制,统一协调安排。为保证厅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市建设、规划、管理等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参加颁奖、剪彩、庆典、联欢等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

第五十八条 凡国家有关部委、省内市政府负责人,外省、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来我厅考察、调研、讲学的专家学者、港澳台胞和外宾,各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需省建设厅安排食宿的,原则上安排在习习居接待处或机关食堂餐厅,按接待标准接待,陪餐人员从严掌握。

第五十九条 新闻单位对厅领导的采访、专访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

第六十条 建设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一条 建设厅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委、省政府和建设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二条 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赴境外进行专业考察学术交流、中长期培训和经贸活动,以及邀请外国人来华访问等事宜,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厅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因私出境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处级和厅管企业领导干部的出访,应先报分管厅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厅长同意,再报厅长批准,由外事处办理。处以下干部出访,由分管厅长同意,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厅长批准,由外事处办理。

第六十三条 厅长出差、出国等由办公室将离济时间、前往地点、联系电话等事项,及时报省政府值班室。

第六十四条 其他副厅长出差、出国或休假,须事先向厅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离济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单位及电话、返回日期等事项告知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 机关处室、单位的处长(主任)、主要负责人出差、出国或休假等,向分管副厅长请示报告,经厅长同意后告知办公室,以便安排有关活动。

第六十六条 办公室每日安排一位厅领导留厅值班。节假日由办公室按处室顺序安排值班,并安排一位厅领导总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