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流程
法律分析: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具备以下资料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1、本人《户口簿》和迁入地户主《户口簿》; 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工、招干或调动工作证明; 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二)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户口原属于我市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我市的,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入户指标卡》或劳动部门的《招收合同制工作介绍信》(或《合同制工作流动介绍信》)、本人《毕业证书》、本人户口簿和单位《集体户口簿》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由派出所报送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三)夫妻投靠,十八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四)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凭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房地产权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资料齐备当场办理。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与宁德住房委员会或宁德公产房管理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缴费记录、发票办理。多个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家庭户迁入。购买二手转让房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五)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的,只有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户口可申请随迁。其他亲属关系的户口不能随迁,由该户户主动员其迁往实际居住生活地后,才允许办理上述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其他亲属关系人员没有立户条件或投靠直系亲属且户口不能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迁往社区集体户内。(六)户口原在单位集体户现已失业或立户住宅已转让给他人,既不能入单位集体户,又无条件重新建立家庭户的人员,在我市农村有固定住房的,经居(村)委会同意后,可凭《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申请户口迁移,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当场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