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格方表示已与店家和解,对窃录者将采取法律行动,你觉得如此处理妥当吗?

对窃录者将采取法律行动,我觉得这样处理是适合的。

首先,自媒体时代,拥有智能手机,就能偷偷地录下音频视频。这也成了老百姓们,甚至各个机关固定证据的一大法宝。不过,有人认为,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执法或行政诉讼中,未经对方同意偷录偷拍获取的证据材料,都不具有证明效力。甚至有人认为,行政执法中的偷录偷拍,就是“钓鱼执法”、“陷阱取证”,应当坚决摒弃。其实,偷录偷拍,与“钓鱼执法”、“陷阱取证”、“窃听窃照”,并不等同。偷录偷拍获取的证据材料,其证明效力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并未绝对禁止将偷录偷拍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而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排除偷录偷拍所获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的标准。

其次,窃录者若是有断章取义行为,甚至会构成犯罪行为,容易侵犯他人隐权。没有人会在你不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让你随意的拍摄,根据你将这段视频或者图片传播力度不同,追究责任大小也不同,如果用于商业宣传或者给当事人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的话追究力度会更大!而曹格这么做,也是在情理之中,也是出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做法也是很妥当的。

另外,换位思考一下,若是普通民众若是遭受到不明就里的偷拍或者是窃录,也是会相当愤懑和反感的,毕竟谁都有隐私,谁都不想被人偷录。

最后,建议大家,若是平时被针对性偷拍、偷录,你有权利去主动制止其行为,要求停止录像或删除照片,如若对方不配合,可以直接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