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智力成果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也有不同的存在与利用形态: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而是表现为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智力成果虽具有非物质性质的特点,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式通常称为“载体”。智力成果的物化载体所体现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的使用会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智力成果。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同,后者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并不需要每次由国家机关认可或核准,而知识产权则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如上所述,智力成果不同于传统的客体物,它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容易溢出创造者的实际控制而为他人利用。换言之,只要智力成果公布于世,其他人能容易通过非法处分途径而获取利益。因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不可能仅凭创造活动的法律事实即当然、有效、充分地享有或行 使其权益,而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例如,专利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申请,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予以确认。商标的产生,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后方可为有效。
(三)知识产权的双重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内容外,其他各类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与智力成果创造人人身不可分离,因而不能转让、赠予和继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及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等。财产权可以转让、赠予和继承。
(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有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同所有权一样都具有独占或排他的效力,但其效力内容和范围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专有性意味着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不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则意味着权利人排斥非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专有性是绝对的。所有人行使对物质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其权利效力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相对的,该项权利除在效力方面受到限制外,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使用制度,还具有地域范围及保护期限的限制。
(五)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仅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特点是有别于有形财产的。一般说来,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不论公民把有形财产从一国移至另一国,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家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它是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