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合同期满地上附属物有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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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在承租物的基础上添附新物的,必须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新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本案中因为双方意见存在严重分歧,故应依据具体情况来做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