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可以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由下级法院移送到上级法院,或者经过法定程序由上级移交到下级法院。人民法院将自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证据不足,即自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二)公安机关对该案享有侦查权,可以直接受理。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即是对“证据不足”的理解上。由于“证据不足”的认定,多少带有主观判断的成分,法院和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出发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实践中,有人认为,应当在开庭前移送,理由是自诉案件开庭审理后,进入实体审判环节,依法应当作出实体判决,如果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有罪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及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