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与第三人履行合同区别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人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

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标的的不同,分为财险合同与寿险合同。

通常情况下,财险合同均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该损失赔偿一般直接向被保险人履行,只有责任险合同较为特殊,其标的为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带有一定意义上的利他性,但除非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第三人一般不直接去的请求权。

而寿险合同又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其中,生存保险的保险金给付给满期生存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无关,死亡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的死亡部分的保险人给付给受益人,即第三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直接取得保险给付金的请求权,应该就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综上,保险合同与第三人履行合同有小部分重叠,但大部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