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种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同繁荣的原则,既有利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作用。
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顺应西藏社会发展进步的内在要求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与西藏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而提出的治藏方略的成功实践,是西藏社会历史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和西藏人民的自觉选择。在旧西藏,广大劳动人民群众连最起码的生存权都没有,更不用说当家作主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黑暗历史,实现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人民民主,为西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里掌握自己的命运带来了希望。1951 年5月23日,西藏获得和平解放,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藏族与全国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以及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1959 年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最黑暗、最残酷、最野蛮的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翻身得解放,成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道路。1965 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成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西藏的全面建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1984 年5月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了系统的法律规定,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化。它的颁布实施,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在中国***产党的领导下,西藏人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享有政治上的自治权、经济社会发展上的自主权和宗教信仰上的自由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辉煌成就,创造了在封建农奴制废墟上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奇迹,谱写了从黑暗走向光明、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从专制走向民主、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辉煌篇章。
(一)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把自治权力紧握在自己手中。在封建农奴制社会,“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已像油尽的灯光一样走向没落。”广大人民群众连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更不要说享有政治权利,他们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这个最落后的社会制度,严重束缚和阻碍藏民族的发展进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后,西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打碎封建农奴制的枷锁,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自主管理区内事务,努力建设美好家园,实现了跨越千年的梦想。
一是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成为我区干部的主体,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据统计,自治区成立以来,先后6任(含现任在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7任(含现任在内)自治区主席均为藏族公民。自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成立以来,***5任自治区政协主席均为藏族公民。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委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从过去没有丝毫人身自由的农奴到今天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代表人民行使地方自治的权力,有力地促进西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同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
二是西藏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其他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同时,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的,自治区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据统计,1965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4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为维护西藏人民的权益,促进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西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进入了历史上发展的最好时期。在封建农奴制社会,西藏经济凋敝,万户萧疏,民不聊生。自20世纪60年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后,特别是经历“一个转折点,两个里程碑”的光辉实践,西藏自治区在国家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利,制定了一系列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使西藏的经济快速发展,文化日益繁荣,社会详和进步,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到2005年,全区生产总值增加到250.6亿元,连续5年保持12%以上的增长速度,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2亿元。“十五”末,西藏人均GDP已突破1000美元,进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现代工业从无到有,建立起多个门类、富有西藏地方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现代商业、旅游、邮电、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新兴产业迅猛发展。旧西藏没有一条公路,如今已形成以国道和14条省道为主干的公路运输网络,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13 万多公里。举世瞩目的青藏铁路已于7月1日正式通车运营,西藏结束了没有铁路的历史。坚持现代化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西藏是我国环境保护状况最好的地区。通过自治区成立4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和奋斗,西藏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进入了历史上发展的最好时期。
(三)西藏人民享有继承发展传统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崇尚科学文明、追求社会进步的精神引领时代风尚。在封建农奴制社会,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西藏的传统文化处于自我封闭和萎缩的状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后,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主管理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治权利,西藏的社会和文化发展跨入了崭新的时代。藏语文得到广泛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自治区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切实落实到教学、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工作和活动中。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信教群众的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文化艺术得到全面继承和发展,人民教育事业实现历史性跨越,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迅速。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同思想基础不断巩固。坚持破立结合,按照“扬弃”方针,“治乱”、“治愚”,大力推进文化建设,积极促进发展进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发展极大地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全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社会文明不断提升。
(四)西藏人民***享改革发展成果,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在封建农奴制社会,广大农奴一无所有,一贫如洗,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他们“能带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是自己的脚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后,西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中过着幸福、美满、祥和的生活。西藏人均生产总值从1951年的114元,增长到2005年的9098元。西藏人口由1951年的100余万人,增加到现在的270余万人,人均寿命从35.5岁提高到现在的67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加快发展,全区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而全区现有各类学校1011所,在校学生48万余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4.67%,文盲率下降到22%。每千人病床和卫生技术人员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民的健康保障显著提高。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84.87%和85?97%。全区各地扎实开展农牧民“安居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享着改革发展的成果,正在向小康社会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