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乱占行为包括什么

河道乱占行为包括什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河道“四乱”是指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的问题。在河道附近,乱占、乱采、乱建、乱堆等行为都应禁止,保障河道附近环境的整洁。

1、“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3、“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4、“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河道等级可以分期分批认定,其等级也可因情况变化而升降,变更程序则同认定程序。考虑到在等级划分中不可能规定得很全面,特殊情况可由水利部直接指定河道的等级。跨国或国际边界河道的管理涉及到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关系,不能完全沿用国内办法,可暂不分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