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吗

1、目前强制性还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此可见,国家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3、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原建设部又进一步在2001年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号令)中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 工程范围做了具体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