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公***秩序既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否定或防范作用,又具有直接适用内国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肯定作用。它一般适用下列三种情况:
(1)按内国冲突规范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经济、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相抵触,或与内国的公平、正义观念或根本的法律制度相抵触,公***秩序对法律适用起着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其作用是消极的,即不适用原应适用的外国法。
(2)一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公***秩序法的范畴,在该国有绝对效力,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
(3)按照内国冲突规则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负担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也可根据适用该外国法将违反国际公***秩序为由,而不予适用。
适用公***秩序保留的情形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下列情况下可援用公***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就应排除;
(2)如果适用外国法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安全;
(3)如果适用外国法违背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
(4)如果适用外国法违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5)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对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可以公***秩序保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以作为报复措施。
其实选择法律的适用,最重要的出发点是围绕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以国家利益为主,适当的限制适用外国法,能有效的保护本国的利益,使本国拥有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