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和一般主体之分其中特定主体是指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和一般主体之分其中特定主体是指各种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1、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卫生法并不调整所有与卫生有关的社会关系,而只是调整其中的一部分关系,也就是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卫生权利义务有关的社会关系,该社会关系称为卫生法律关系。
2、卫生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也就决定了人们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3、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卫生法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人们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也都围绕着健康权利和义务进行。
4、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活动的监督管理者,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处罚等所有行政过程中,与被管理者形成卫生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