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法律援助的方法
寻求法律援助的方法为:
1、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是诉讼事项的,则是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如果是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如果书写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3、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会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给予法律援助的,三日内会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给予法律援助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做的,视为其撤回申请。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