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四条 下列事项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也未制定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审核;
(二)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范政府***同行为方面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
(四)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立法工作;
(五)协调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过程中的争议;
(六)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七)负责其他与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有关的事项。第六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公***管理职能的组织征集下一年度需要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需要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建议公告。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公***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建议。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立法建议按建议内容交由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决定采纳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第八条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说明;
(二)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组织及工作进度安排;
(三)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时间;
(四)与立项相关的参考资料。
立项说明应当对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立法依据等作出说明。
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申请的立项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经各分管市长审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还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
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法规草案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按照正式项目、调研项目予以分类,并明确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正式项目还应当确定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送审稿的时间。
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确定的时间完成报送工作。
调研项目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调研论证,按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相应的调研论证报告。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拟增加的立法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
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对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府法制部门网站予以公布。第三章 起草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不少于三名成员的起草小组,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