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各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齐抓***管,形成群防群治网络。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内的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治理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组织实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依靠各族人民群众,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 公安部门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责任:

(一)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处理各种社会治安案件;

(二)查禁取缔、打击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私种制贩吸食毒品、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堵塞造成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

(四)对公***场所、特种行业等进行治安管理;

(五)加强对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六)根据需要在一定区域内组织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执行巡逻、守护等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

(七)检查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

(八)对枪枝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九)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消防监督;

(十)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

(十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管理教育;

(十二)对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十三)协调有关部门***同落实社会治安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行使检察和法律监督职能,打击犯罪;提出检察建议;正确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和申诉,缓解社会矛盾。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及时审理民事、经济、行政和告诉申诉案件;提出司法建议;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衔接工作;做好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处民事纠纷。第十二条 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部门要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严禁制作、播放、出版、出售带有民族歧视、反动、淫秽或者其他有害内容的读物和音像制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剧院、舞厅、录像放映点、书摊等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加强教职员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纪律教育,严格控制学生流失。学校要同社会、家庭配合,做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办好工读学校。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加强社团登记、婚姻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做好行政区域的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第十五条 劳动部门要做好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工作;给予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与其他待业人员同等的就业机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强劳务市场的管理;做好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